2023年9月28日,南宁市林业局第18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3年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注重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以“双碳”工作为引领,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习近平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身体力行、久久为功,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22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将其作为防灾减灾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同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力量建设、科技支撑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全球气候变暖也带来新的挑战。
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始终保持安全、可控的平稳发展态势,森林火灾起数、受害面积、森林火灾受害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明显,森林防灭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市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严重的形势:极端干旱气候加剧森林火灾危害,违规违法野外用火时有发生,极易引发的火灾、火情。加强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是维护林区稳定、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火源管控,建立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势在必行。
因此,建立《南宁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此举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非常态度应对当前非常森林防灭火形势必然举措,助推全市森林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出台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
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实施);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6.《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林长制森林防火考核指标扣分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桂林长办字〔2023〕19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桂林长办字〔2023〕21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一集中三攻坚”集中行动暨广西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专项行动综合指导工作的通知》(桂林办资字〔2023〕20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规〔2023〕3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南宁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设总则、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举报受理、奖金发放、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共24条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时间和范围、对象、实施原则和财政保障来源。
(二)第二章为举报办法和适用范围,共3条。
第一条明确纳入森林防火期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五种行为:一是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非生产性用火;二是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农事用火;三是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疫木焚烧、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四是故意纵火行为;五是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二条明确经查证属实后的举报奖励标准。一是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破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经公安部门确认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二是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破引发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经公安部门确认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的奖励;三是举报并协助处置未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元的奖励。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20%以内浮动。
第三条明确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一是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二是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事项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事项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三是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四是具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五是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第三章为举报受理方式,共4条。
第一条明确举报的途径可以为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
第二条明确举报人获取奖励需提供的信息:一是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二是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三条明确建立举报办理工作机制。一是上级负责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转交下级部门核查处理;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部门。二是市级受理的举报由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地负责核查。
第四条明确办理举报时限要求。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第四章为奖励发放原则、审核、实施办法和支付方式,共4条。
第一条明确举报奖励发放的原则。一是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二是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二条明确举报奖励审核和实施方法。一是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二是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励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励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三条明确举报奖励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各县(市、区)可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励。
第四条明确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五)第五章为监督管理要求,共6条。一是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二是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四是鼓励各县(市、区)在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五是各县(市、区)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工作流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六是各县(市、区)应加强指导,将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予以表扬,并酌情给予加分。
(六)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执行日期和试行期。